律师咬文嚼字说民法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我国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典共7编、1260条。我在民法典的体系学习中,还不断地留意法条中重要词句,对相同或近似词句进行归纳比对,从不同角度、维度对法条含义和内涵进行揣摩玩味,唤醒对该章节的回忆,正如苏轼诗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以便加深法条印象,便可识破“庐山真面目”。
本律师在民法典学习中,发现1260条文中有15处使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现对该法律术语简析归纳一下,以资学习。
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行这种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也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未尽一般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未尽处于行为人地位的合理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为轻过失。一般人和合理人的注意均系客观标准,有利于过失的认定。
正确划分和认定过错程度对于确定责任的归属和承担具有重要 意义。特别是在混合过错和共同过错的情形下,过错程度直接影响到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和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的分担。
本法中15处使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术语,涉及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责任、遗失物拾得人责任、合同免责条款、买卖合同出卖人免责、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责任、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责任、遗产管理人责任、自担风险行为其他参加者责任、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责任、用人单位替代责任追偿、个人劳务责任追偿、好意同乘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另外,本法中还有49处使用“过错”、 29处使用“故意”、18处使用“重大过失”,为了避免重复,不一一列举,请自行注意。
民法典涉及“过错”条款: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